✣ 罗马书1-4 福音的核心:因信称义

保罗在罗马书以神的福音作开篇(1:1,2,15),然后通过1:16-17引入了福音的核心信息——因信称义。1:16-17是罗马书的引言(1:1-15)与正文(1:18-15:13)的过渡性经文,也是涵盖了罗马书许多重要主题的主旨性经文。1:16-17包含关于福音的三个主要信息:第一,福音的对象是所有人——”这福音是神的大能,要救所有相信的,先是犹太人,后是希腊人”(1:16);第二,福音的内容是神的义——”神的义就是藉着这福音显明出来” (1:17a);第三,称义的要求是人的信——神的义是”本于信而归于信”(1:17b)。1:17a中”神的义”是一个抽象的词,有三种可能的含义:一是指神自身的公义”属性”(3:5; 3:25-26),二是指神赋予人的称义”状态”(3:22; 5:17; 10:3),三是指神使人称义的救赎”工作”(赛51:5,8; 诗71:2),这三种解释以及其任意的组合都有一定的合理性。1:17b中的”本于信而归于信”提到了两次”信”,这两处”信”的区别有多种解释,例如从对律法的信心到对福音的信心,从传道者的信仰到听道者的信仰,从起初的信心到进深的信心,从犹太人的信心到外族人的信心(1:16),等等。根据上下文的语境,从犹太人的信心到外族人的信心,或许是最合理的解释(Moo, D.J.) (1:16; 3:30)。
保罗在1:16-17概述了福音的核心要义,即犹太人和外族人称义都是因着信;接下来保罗在1:18-4:25对这一要义进行了详细阐述。1:18-4:25分为两大部分:1:18-3:20讲述了人的罪使得没有一个人能在神面前称义(3:20),3:21-4:25论述了神的义因着信耶稣基督而临到所有信的人(3:22);1:18-3:20是为3:21-4:25作预备,3:21-4:25则是对1:16-17作解释。1:18-3:20的主旨是人人都犯了罪、伏在神的审判之下,没有一个人可以靠行律法称义,犹太人和外族人在犯罪和受审判方面没有任何差别。1:18-3:20的内容可以分三个部分:第一,所有人(主要指外族人)都犯了罪(1:18-32)、都在神的震怒之下(1:18),即使没有神的特殊启示,神从他所造的万物中也给了人普遍启示,叫人没有办法推诿(1:19-20);第二,领受神律法的犹太人也犯了罪(2:17-24),要遭受神的审判(2:1-5),因为神照着各人所行的报应各人、并不偏待人(2:6-16),犹太人所倚靠的律法和割礼并不能拯救他们(2:17, 25-29),而且神对犹太人的审判并不会废弃神的信实(3:1-8);第三,全世界一个义人也没有(3:9-18),所有人都不能逃离神的审判(3:19-20),唯一的指望就是通过信耶稣基督而得着神的义(3:21-26)。
1:18-3:20通过描述罪的普及和神的震怒,为3:21-31阐明福音作了烘托和预备。3:21-31对1:16-17中的福音信息作了进一步的解释,包含三个方面。第一,福音的对象是所有人:神的义毫无区别地临到所有信的人(3:22),既包括犹太人、也包括外族人,既包括受割礼的、也包括没有受割礼的(3:29-30)。第二,福音的内容是神的义:神的义体现在神赋予人的称义”状态”,神的义临到所有信耶稣基督的人(3:22);神的义也体现在神使人称义的救赎”工作”,神设立了耶稣为赎罪祭来使信的人称义(3:24-25);神的义还体现在神自身的公义”属性”,神使人称义的目的是显明他自己的义,也使人知道他的公义(3:26)。第三,称义的要求是人的信:人称义是因着神的恩典(3:24),凭着耶稣的血,也是藉着人的信(3:25),而不是靠行律法(3:27-28);因此,神的救赎恩典和人的信心回应是称义必不可少的两个前提;需要强调的是,人的信心也是出于神的恩典,而不是可以自夸的行为(弗3:8-9)。在4:1-25中,保罗对3:27-31中关于人称义靠信心而不是行律法的论点,从四个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论证:亚伯拉罕称义是出于恩典、因着信心,而不是靠行为(4:1-8);亚伯拉罕因信称义是在受割礼之前,因此他是所有信之人的父,无论是否有受割礼(4:9-12);神给亚伯拉罕和他后裔的应许,不是因着律法,而是藉着因信心而来的义(4:13-22);因信称义不单是针对亚伯拉罕,也是针对如今的信徒(4:23-25)。
保罗通过1:16-17和3:21-31充分显明了福音的三个方面:福音的对象是所有人,福音的内容是神的义,称义的要求是人的信。无论是我们自己对福音的认识,还是在给别人传讲福音的时候,在这三方面中最容易忽视的就是神的义。如果人对神的义没有深刻的认识,人的信也必定是浅薄的,这也是保罗在讲因信称义之前先讲人的罪的原因(1:18-3:20)。
神的义首先体现在神自身的公义”属性”,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人的罪性。有许多人无法接受基督信仰,是因为不愿意承认自己有罪,但是也有许多人正是因为认识到自己的败坏,才明白神的大爱,并因此而深深地爱神;例如用香膏膏耶稣的有罪的女人(路7:36-50),罪人中的罪魁保罗(提前1:15),对教会历史有深远影响的”浪子”奥古斯汀,等等。正如保罗所说的:罪在哪里显多,恩典就更显多了(罗5:20)。
神的义也体现在神赋予人的称义”状态”,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人的无力。有许多人无法接受基督信仰,是因为不愿意倚靠别人来拯救自己,认为自己的命运应当由自己负责。这样的人要么是对神的标准完全无知,如同那个向耶稣求问永生的财主一样(可10:17),要么就是还没有经历过靠行为称义的绝望,如同宗教改革先驱马丁路德在领悟”因信称义”之前的状态。马丁路德曾经对”上帝的义”这个词闻而生厌,因为他在上帝面前是一个良心不安的罪人,不知道自己的善行能否平息神的怒气;但当他通过罗马书1:17,明白上帝通过恩典和怜悯使人因信称义的时候,他立刻感到自己得到了重生,”上帝的义”使他在更大的爱中有说不出的甜蜜,保罗的话(1:17)使他进入了天堂之门。(选自《这是我的立场:改教先导马丁‧路德传记》)
从圣洁之神的公义”属性”到有罪之人的称义”状态”,这看似无法调和的冲突,正是由神使人称义的救赎”工作”所成就(3:24-25)——这便是”神的义”的真正含义。若我们传福音的时候,能够将神的义完全地讲明,相信这福音必定能够彰显神的大能,拯救所有听见而相信的人(1:16-17)。
文 / 周元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