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罗在论述完因信称义的救赎恩典之后(3:1-5:12),便开始进入因信称义的生活实践 (5:13-6:10)。 3:1-5:12论证了人称义是因着信心,而不是靠行律法;5:13-6:10则延续前面的结论,讲述因信称义的人靠着圣灵的能力爱人如己,就成全了全部的律法(5:13-14)。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搅扰者要求信徒守律法的错谬:人战胜肉体的私欲,是通过顺从圣灵的引导,而不是服从律法的权柄 (5:16-18, 22-23)。5:13-6:10可以分为四个部分:一是放纵情欲的危害和爱人如己的重要(5:13-15);二是顺从圣灵就可以抵挡肉体的私欲,满足律法的要求(5:16-24);三是关于顺从圣灵行事的一些行为准则(5:25-6:6);四是对顺从圣灵与顺从肉体的不同结局的警告,以及对坚持行善的呼吁(6:7-10)。
5:16-24将圣灵与肉体进行了对比,包含两个方面。第一是圣灵与肉体的敌对:信徒的信仰生活其实是一场争战,争战的一方是从神领受的圣灵,另一方是肉体的私欲(5:17a);信徒作选择并不能随从自己的意愿而行,而取决于服从哪一方的力量,是顺从圣灵的引导还是满足肉体的私欲(5:17b)。不过,圣灵与肉体的争战并不是势均力敌,因为对于信基督的人来说,肉体已经失去了权势(5:24),而圣灵已经取代了曾经的”启蒙教师”律法,为信徒的信仰生活提供正确的指引(5:18)、并赋予得胜的能力;因此,信徒顺着圣灵行事,就一定不会满足肉体的私欲了(5:16)。第二是圣灵的果子与肉体所行之事的对比:肉体所行的是显而易见的各样恶事(5:19-21),行这些事的人必定不能承受神的国;而圣灵所结的是神所喜悦的各样美德(5:22-23),这样的事是没有律法禁止的。这里不是在说,人承受神的国是靠着好行为,而是强调在律法之下顺从肉体私欲而行的人无法达到神国的条件,而在圣灵引导之下结出圣灵果子的人却满足了律法的要求。
至此我们可以看到,加拉太书中因信称义的全备福音(2:15-21),包含着神的恩典和人的责任两方面:一方面,人在神面前称义唯独因着信心、不是靠着行为(3:1-5:12),圣灵是我们得救的凭据(林后1:22; 5:5; 弗1:14)、是神所赐的礼物(3:5),人领受圣灵是因为信福音(3:2)、不是靠行律法;另一方面,因信称义的人必须顺从圣灵而活、结出圣灵的果子(5:13-6:10),神是不可轻慢的,只有顺着圣灵而行的人才能从圣灵收取永生,而顺着肉体而行的人必定从肉体收取败坏(6:7-8; 罗8:12-13)。
保罗关于圣灵与肉体的教导,对基督徒的信仰生活有三方面的启发。第一,基督徒的一生是争战的一生。虽然基督已经一次而永远地得胜了,但是基督徒的使命却是要天天靠着圣灵争战,就是与魔鬼(弗6:11)、与罪(来12:4)、与肉体的私欲(5:17)、与世界的诱惑(约一2:15)、与反对信仰的人(腓1:27-28)争战,就是在逼迫中忍耐到底(太10:22),在冲突中忠贞不二(太10:37),在苦难中成就荣耀(林后4:17),在死亡中见证胜利(启12:11)。虽然基督的生命是全然圣洁、完美无瑕,但基督徒的生命却是要天天靠着圣灵成圣,就是在犯罪时认罪(约一1:9),在忧伤中悔改(林后7:9),在软弱中倚靠神的能力(林后12:9),在不成熟时竭力进入完全(来6:1)。基督徒的一生是生命不息、争战不止的一生,也是目标坚定、充满盼望的一生,因为等我们打完那美好的仗、离世见主面的时候,就必有公义的冠冕为我们存留(提后4:6-8)。
第二,基督徒的一生是得胜的一生。罪和死是人类一切痛苦的根源,历史上人们想尽各种办法来处理罪和死的问题:犹太教徒遵守摩西律法,佛教徒断绝欲望、行善积德,唯物主义者则追求物质方面的进步。唯有基督徒——其实不是基督徒、而是基督(林前15:55-57)——才真正地战胜了罪和死。基督徒靠着圣灵,就能脱离罪和死的权势,在基督里面得着自由(5:1)。因此,基督徒面临的争战与世人不同,无论争战有多么艰难惨烈,胜负已经确定,因为当我们为福音的信仰争战的时候,这就已经证明我们是得救的、敌人是灭亡的(腓1:28);只要我们稳稳地站立在胜利的阵营当中,坚定地信靠基督、顺从圣灵(5:16),就能够抵挡仇敌的一切攻击(弗6:13),并且在一切事上得胜有余(罗8:37)。
第三,基督徒的一生是结果的一生。常常有人会问这样的问题:一个人得救的凭据是什么?一个简单的答案就是领受圣灵(林后1:22; 5:5; 弗1:14)。那么一个人领受圣灵的凭据是什么?答案就是结出圣灵的果子(5:22-23)。凡好树都结好果子,唯独坏树结坏果子(太7:17);同样地,领受圣灵的人会结出圣灵的果子(5:22-23),而随从肉体私欲而行的人会结出显而易见的坏果子(5:19-21)。关于圣灵的九个果子——仁爱、喜乐、和平、忍耐、恩赐、良善、信实、温柔、节制,不信主的人或许可以模仿,但是因为没有生命在里面,就经不起考验、也不会长久;而有圣灵内住的人结出的果子,或许起初看起来微小不成型,但是因为有生命在里面,就会逐渐成长为成熟饱满的果子。培育圣灵果子的方式,就是顺着圣灵行事(5:25),在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包括不可贪图虚荣和心生骄傲(5:26; 6:3-5),用温柔的心使犯罪的人回转(6:1),担当彼此的重担(6:2),把握时机向众人行善(6:9-10),等等。愿每一位信徒都能靠着圣灵结出许多果实,不只是结出造就自己的生命之果(6:22-23; 罗6:22),更是结出祝福别人的使命之果(约15:16; 罗1:13)。
文 / 周元圣
在阐明因信称义的福音之后(2:15-21),保罗接下来对福音的真理进行了展开论述(3:1-5:12)。3:1-5:12是加拉太书的核心部分,包含四个环节,第一是保罗通过一系列的反问,对加拉太信徒进行责备(3:1-6):他们已经接受了基督的十字架、却仍然被迷惑(3:1),已经靠着圣灵开始了信仰的生活、却还要靠着肉体成全(3:4)。第二是通过亚伯拉罕的故事来说明,人称义并成为神的儿女,是靠着信心而不是靠行律法(3:7-4:7)。第三是通过提醒加拉太信徒过去被律法奴役的光景(4:8-11)、过去对保罗的接纳(4:12-20)、以及如今按着应许作了儿女(4:21-31),来呼吁他们回归真理,不要偏离使人得自由的福音。第四是对信徒的劝勉和警告:一方面,保罗郑重地警告,信徒必须在靠基督称义和靠行律法称义中二选其一,因为靠律法称义的人是与基督隔绝,从恩典中坠落了(5:1-6);另一方面,保罗也严厉地宣告,那些传割礼的搅扰者必定要受刑罚(5:7-12)。
在3:7-4:7中,保罗通过两个与亚伯拉罕相关的事件,论证了因信称义的救恩。亚伯拉罕是以色列救赎历史中的奠基性人物,是救恩之始(创13:15)、祝福之源(创12:1-3)、犹太之祖(太3:9)和万国之父(创17:5)。当时犹太人中的搅扰者,很可能是用亚伯拉罕的故事作依据,来证明外族信徒需要受割礼、守律法,才能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;因此,保罗通过分析与亚伯拉罕相关的两个事件,来否定搅扰者的观点。第一件事是关于亚伯拉罕的称义:亚伯拉罕称义是因为信神(3:6),因此有信心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(3:7)。保罗对此作了两方面的阐述:一是有信心的外族人也能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(3:8-9),二是人唯独因着信心就可以称义(3:10-14)。在3:10-14中,保罗通过三个步骤论证了”行为”在称义中的无效性,以及”信心”使人称义的充分性:第一,靠”行”律法称义的都在咒诅之下,在神面前没有一个人可以靠着律法称义,因为义人必因”信”得生(3:10-11);第二,律法本来不是出于”信”,而是说”遵行”这些事的人必因这些事而活(3:12),结合第一个步骤得出的结论就是,人不能靠”行”律法得生;第三,基督替我们受了咒诅,就救赎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,因此我们因着”信”,就能领受亚伯拉罕所蒙的福,并且领受所应许的圣灵(3:13-14)。
与亚伯拉罕相关的第二件事,是以亚伯拉罕之约为起点的神的救赎历史(3:15-22)。这个例子与前面的区别在于,保罗不是在强调”行为”的无效性,而是强调”律法”的局限性。摩西律法是在神与亚伯拉罕立约430年后才有的,因此律法不能把神的约废除、使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落空(3:15-17);并且人领受神赐的产业,不是出于律法,而是出于应许(3:18)。神的产业在旧约常常代指地土(创28:4),在新约则是指基督和基督里的属灵福分(弗1:3-14)。既然这样,为什么要有律法呢?神赐律法有两个作用:一是为过犯的缘故而加上(3:19b),为要把所有人都圈在罪中(3:22a);二是作为启蒙教师,等到信的道理显明出来的时候,将人领向基督,使人因信耶稣基督而称义(3:22b-24),并且脱离律法的管辖(3:25)。
至此,因信称义的救恩之道就清楚了:没有一个人可以靠着行律法称义(3:11,21),但所有信基督的人,无论是犹太人还是外族人(3:28),都是亚伯拉罕的后裔(3:7,29);他们不再在律法之下作奴仆(3:25; 4:1),而是归入基督作神的儿子(3:26; 4:5),并且领受神赐的圣灵(3:5,14; 4:6),承受神所应许的产业(3:29; 4:7)。
如今我们对因信称义的概念或许并不陌生,但是将其正确地应用到信仰生活中却并不容易,主要原因是因信称义所基于的”恩典”,是这个世界严重缺失的。保罗告诉我们,信基督之后就不再作奴仆,而是成为神的嗣子(4:1-7)。从奴仆到儿子的转变,是与行为无关的身份和关系上的改变,这完全是出于神的恩典;因为奴仆无论在行为上有多么好、仍旧是奴仆,而儿子无论犯了多大的错、依然是儿子(路15:11-32)。然而,现实生活中,有许多人信了基督、成为神的儿女之后,并没有表现出作神儿女的自由(5:1),而是像过去作奴仆的时候一样 (4:8-11),依然生活在惧怕之中(约一4:18)。这可能是因为他们在过去的生命中,从来没有体验过真正作儿女的感受,这不是说他们没有与父母一起生活过,而是说他们与父母的关系不是基于恩典、而是基于行为。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,孩子需要通过好的行为表现,来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、赚取父母的爱。在这种恩典缺失的环境下长大的孩子,会不自觉地将地上父亲的形象投射到天父身上,会习惯性地以行为表现衡量自己的救恩,并努力地遵守新约的诫命来取悦神,如同曾经努力地满足父母的期待一样。即使是成长在相对健康的家庭中的信徒,也会面临靠行为称义的试探:因着我们肉体残留的罪和这个世界价值观的影响,我们若不时时警醒、常常被福音更新,就容易像加拉太人那样,靠着圣灵开始信仰的生活,却要靠着肉体——包括属灵恩赐、神学知识、经验智慧、个人能力等等——来成全(3:3)。
愿我们在每天的信仰生活中,更深地认识因信称义的恩典:我们因着信基督而”白白地”称义(罗3:24),是因为神把基督”白白地”赐给了我们(罗8:32);但如果我们认为自己的义是藉着行为来的,基督就”白白地”死了(2:21)。如果我们已经”白白地”领受了因信称义的恩典,就让我们将这样的恩典,也”白白地”分享给还没有领受的人吧!(太10:8; 林后11:7)
文 / 周元圣
加拉太书的开篇与保罗的大多数书信都不同:在讲完了祝福和颂赞的话之后(1:3-5),保罗没有感恩的信息,而是直截了当地进入主题 (1:6-10)。保罗之所以这么作,是因为加拉太教会面临着严重的信仰危机:有假教师搅扰加拉太教会的外邦信徒,给他们传别的福音(1:6-7);那些人认为外邦人要得救,就必须要像犹太人那样受割礼和守律法(5:2-4)。保罗对这些传假福音的人发出了严厉的咒诅(1:8-9),并且给加拉太的信徒传讲了因信称义的真福音(1:11-2:21)。
在正式阐述福音的真理之前(2:15-21),保罗先为自己作使徒的职分和自己所传的福音进行辩护(1:10-2:14)。保罗首先宣告,他所传的福音并不是照着人的意思,因为这福音不是从人领受,也不是人的教导,而是藉着耶稣基督的启示来的(1:11-12)。然后,他列举自己的四段经历来证明这一点:第一,他自己的转变和蒙召,是藉着耶稣基督的恩典和启示(1:13-16a),而与在耶路撒冷那些比他先作使徒的人无关(1:16b-17);第二,他过了三年才上耶路撒冷见彼得,与耶路撒冷大部分信徒都不相识(1:18-24);第三,他再次上耶路撒冷参加使徒大会的时候,那些被誉为柱石的教会领袖们,对保罗的福音工作表示认同(2:1-10);第四,在安提阿的时候,彼得的做法违背了福音,保罗就当面反对他(2:11-14)。这四段经历既证明了保罗所领受的启示是直接从神而来、不是从人而来(1:16,23; 2:2,8),也表明了保罗所传的正是福音的真理(2:5, 14)。
在1:10-2:14中,保罗通过没有给提多行割礼(2:3)、以及当面反对彼得(2:11)这两个例子,从反面的角度为福音的真理作了铺垫(2:5,14)。在2:15-16中,保罗从正面的角度对福音的真理进行了阐述:人称义不是靠行律法,而是因信耶稣基督,无论是有犹太血统的人,还是外族中的罪人。需要强调的是,保罗不是在讨论人称义是否需要信耶稣,而是在讨论已经信耶稣的人,是否需要”附加”行律法才能称义;保罗不是要论证外邦人应当与信主的犹太人一样,有了行律法、再加上信耶稣就能得救,而是要证明犹太人应当与信主的外邦人一样,不须行律法、唯独因信耶稣而被称义,因为没有人能靠行律法称义,在这方面犹太人与外邦人并无区别(2:16)。
阐明了因信称义的福音真理后(2:15-16),保罗接着论述在福音的真理下应当如何看待律法(2:17-21)。保罗首先提出了一个犹太人可能会有的质疑:如果寻求在基督里称义而不去行律法,就会变得跟外族中的罪人一样(2:15),这不是说明基督是使人犯罪的吗(2:17)?保罗对这一质疑表达了强烈的反对:在基督里废除律法的权柄,并不是犯罪;而信了基督却仍然服从律法的权柄,就是重建保罗所拆毁的——即靠行律法称义(2:14),这才是真正的犯罪(2:18)!保罗接着对2:17-18中不行律法不是罪、”重建”律法才是罪的观点,进行了深入的解释:”我藉着律法已经向律法死了,使我可以向神活着 (2:19)。” ”向律法死”的意思是,人因着信基督而从律法的权势下得释放(罗7:6),这表明信了基督之后又重建律法是多么的愚蠢 (2:18)。”藉着律法”的意思是,人因为不能靠行律法称义而信靠基督,从而脱离了律法的权势和咒诅(3:10-13)。保罗最后补充到,信基督不单是让人向律法死、更是让人向神活,不单是使人被称为义、更是转化人的生命,因为信基督的人就是与基督联合,不单是在基督的死上、更是在基督的生上,正如保罗所说:”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;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,而是基督活在我里面(2:20) 。” 这一切都是出于基督舍己的爱。然而,如果人靠行律法称义,就废弃了神的恩,基督就白白地死了(2:21)。
保罗在加拉太书中批判了”基督 + 行律法 = 称义”的假福音,这里的行律法专指遵守摩西律法。加拉太书中的假福音,对于非犹太背景的普世教会不再是一个问题,但是其表现出来的”基督+行为”的律法主义模式,却是历时历代的信徒都会面临的挑战。这种模式在基督徒信仰生活中的体现之一,就是靠着遵守新约诫命来使自己成圣,例如一些常见的”基督 + 行为 = 成圣”的表现包括:基督 + 好见证 = 荣耀神,基督 + 服事 = 蒙神喜悦,基督 + 圣洁的生命 = 被神使用,等等。需要说明的是,这里不是说我们不能因着好见证而荣耀神(太5:16)、不能因着委身服事而得神的喜悦(林后5:9)、不能因着操练圣洁而被神重用(提后2:21),问题的关键在于,我们成圣的方式是出于基督(弗2:10; 腓2:13)、还是倚靠自己。保罗在加拉太书中批判的是靠行律法称义的神学理念,而不是律法所要求的良善行为;实际上,信基督的人顺从圣灵、爱人如己,就成全了律法的要求(5:13-26)。同样地,如今我们要杜绝的是靠守诫命成圣的神学理念,而不是诫命所要求的良善行为;实际上,从神生的人因着神的爱、全心爱神,就遵守了新约的诫命(约一5:1-3)。
基督徒的生命和信仰生活,本质上都是以基督为中心的:基督徒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(2:20),基督徒的称义和成圣都是藉着神的灵(林前6:11),基督徒的一切善工都是神预先所安排的(弗2:10; 腓2:13)。因此,基督徒的信仰生活不是在基督之外作”加法”,而是在基督里面作”乘法”,即”基督x 信心 = 行为”。基督徒外在的行为反映了内在的信心(雅2:14-26),基督徒生命的成熟伴随着信心的成长(腓1:25; 帖后1:3),而基督徒一生最美的见证,就是让住在我们里面的基督外显,如同保罗的生命那样,”不论生死,总要让基督在我身上照常被尊为大”(腓1:20)。
文 / 周元圣